作者:佚名 时间:2022-08-01 12:01:04
恋爱中的情侣,
永远做出浪漫的誓言
为了证明我对爱的坚定。
如今,除了做出承诺,
会有更多人通过
签署“忠诚协议”以巩固爱情。
那么,“忠诚协议”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
近日,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。
夫妻双方约定谁来出轨谁出50万
2017年8月,郑某与袁某登记结婚,但婚后无子。
2018年10月20日,两人签订了《婚姻财产协议》,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发生夫妻关系,同居其他、家庭暴力或暧昧的异性朋友。分手、离婚的,过错方一次赔偿对方50万元,夫妻共同财产平分。
2019年11月3日晚,袁某与一名婚外情异性在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。
郑认为,在婚姻关系期间,袁征多次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。 @婚姻《财产协议》袁某赔偿他50万元。
在诉讼中,袁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他没有过错,不同意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。作为一名货车司机,巨额的经济赔偿远远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,而且“婚姻房产协议部分条款涉及对离婚自由的限制,本部门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。
法院酌情决定支付5万元
法院认为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50万法院判赔5万,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,相互尊重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谐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郑某和袁某感情基础薄弱。婚后,双方在生活观念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,从而产生矛盾。现在郑某起诉离婚,袁某同意离婚,即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,法院调解无效。离婚。
本案中,郑和袁在婚姻期间签订的《婚姻财产协议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是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的约定,是体现婚姻 法第 4 条。 “忠诚条款”实际上是无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约定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不限制一方婚姻的人身自由,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。符合婚姻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承认。
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但本案情节和袁某的陈述足以断定袁某存在暧昧关系,影响到婚姻家人的异性朋友,从而使夫妻受苦。关系破裂,符合婚姻双方在婚姻期间签订的《婚姻财产协议》第三、条规定的内容,属于过错方。考虑到袁某是一名卡车司机,收入中等,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,显然过高且不公平。因此,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、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,结合当地生活水平,裁定袁某赔偿郑某5万元。
综上,法院判决允许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,袁应向郑某赔偿5万元。宣判后,郑、袁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判决没有不当。因此,法院驳回上诉出轨的赔偿深圳市私家侦探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:
并非所有忠诚度协议都有效
公民有权控制和处置自己的身体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处置人身自由。 《夫妻忠诚协议》是对已婚公民婚后行为自由的自愿约束和约束的体现。
即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不是权利义务规范,而是一种倡导规范,也不妨碍夫妻自愿同意这种道德义务以民事协议的形式。转化为赋予忠诚义务法律效力的法律义务。
同时,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:“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夫妻要忠贞不渝,相互尊重,相互关爱;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,互相帮助,保持平等、和谐、文明婚姻家庭关系。”该条规定夫妻对彼此负有“忠诚义务”,相互忠诚是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,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导致一定的不良后果,该后果的量化和执行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上。
规定,“夫妻忠诚协议”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的“违约责任”的具体目的。如果“违约责任”不是为了维持婚姻,是指离婚时的过错赔偿,那么忠诚协议其实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前约定的约定。离婚时特定婚姻过错的赔偿方式、数额和标准。它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强制执行。
因此,夫妻双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有欺诈、胁迫等行为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。子女监护权,不得探视子女等,否则协议无效。
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云发轩